陶瓷界--九龙潭

中國陶瓷工藝大師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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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陶瓷工藝大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陶瓷工藝大師協會是由從事陶瓷文化藝術創作和教育事業的知名陶藝家、院校教授、工藝美術大師、陶瓷設計藝術 大師、陶瓷藝術大師爲主體,聯合全社會關心熱愛中華陶瓷文化藝術事業的社會活動家、收藏鑒賞家、相關傳媒、國際陶藝家等,在自願的基礎上,共同發起組建的非盈利組織。

第二條、協會的一切活動以遵守中國國家法律法規爲准則,通過跨界、跨區、 跨産業合作,以陶瓷爲媒,爲“一帶一路”建設搭建互聯、互動、互鑒、互易、共贏、交流合作的平台。爲提升中華陶瓷文化的軟實力,推動中華陶瓷藝術設計創新, 探討中華陶瓷藝術發展戰略,維護中華陶瓷藝術文化安全,提升中華陶瓷藝術國際市場地位而努力。

第三條、本協會主管單位爲中國陶瓷工藝大師協會有限公司。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中國陶瓷工藝大師協會設立協會理事會,理事會爲最高權力機構,下設: 常務主席會、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分支機構。理事會總部設在香港, 常務主席會、秘書處設在上海自由貿易區。協會設主席、執行主席、常務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可根據需要聘請榮譽主席、高級顧問、藝術顧問若幹。

第五條、協會主席、聯合主席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協會常務主席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理事代表會每 2 年召開 1 次。

第三章 工作目標

第七條、聚合社會的正能量,借“一帶一路”建設契機,爲推動中華陶瓷藝術 産業的設計創新當好參謀,做好服務。

第八條、積極與國際陶藝組織機構聯絡合作,組織中華陶瓷藝術家參與國際重 大陶瓷文化藝術展示、交易、交流、互動,擴大當代中華陶瓷藝術的國際影響力和 市場價值。

第九條、積極倡導並參與主辦“中國香港陶瓷文化藝術節”、舉辦中華陶瓷創新論壇、陶藝創新大獎賽及相關活動。

第十條、爭取政府的支持扶植政策,參與各地方政府的陶瓷文化藝術交流發展建設。

第十一條、創造條件與相關文化藝術機構合作,創建“中華陶瓷作品線上藝術館”,爲每位藝術家建立作品追溯系統,實現“一品一號一碼”的作品數據查詢認證系統。

第十二條、與相關藝術院校、電視台單位合作建立“中華當代陶瓷藝術家收藏鑒賞中心”等。

第十三條、與中國、中國香港等各大院校、專業技能培訓中心合作,建立專業技能培訓機制,目前合作單位有:全國工商聯、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等20多個專業技能培訓學校與中心合作。

第十四條、通過與相關藝術基金、藝術交易中心、藝術拍賣機構合作,爲繁榮 中華陶瓷藝術市場,促進陶瓷藝術交易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通過與環境藝術設計界、旅遊酒店界、房地産界的跨界合作,創造 環境藝術新亮點,爲改善美化公共環境,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服務。 

                                                       第四章 協會理事職權與責任

第十六條、修改並帶頭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制度和決議,積極支持並參與 協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聽取審議常務主席會工作報告,討論協會重大事項,表決協會人事任免。

第十八條、積極宣傳協會的主張和成果,推薦培育發展新成員。

第十九條、支持協會的公共事業,維護協會的聲譽。

第二十條、向協會秘書處定期傳遞創新作品及活動信息,對協會發展提出合理 化建議。

第二十一條、享有協會的授譽,在個人名片、宣傳畫冊中可使用協會的標志和 榮譽。

第二十二條、有權參與協會的組織建設和主辦的相關活動。

第二十三條、對協會秘書處或各機構工作效率有督促權,對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有知情權。

第二十四條、在協會主辦的媒體、網站、微信公衆平台、雜志等進行宣傳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第五章 協會常務主席職權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制定審議協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參與協會的管理決策,向理事會推薦管理層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條、帶頭遵守大師協會章程和制度,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第二十七條、主持協會相關工作,每年主動向協會支助 1-3 萬元的活動經費。 支持協會主辦的《中國陶瓷工藝大師》、《中國建盞》雜志、“中華陶瓷工藝大師網”、“中華陶瓷藝術作品線上數據庫”建設等相關公益事業,爲協會的健康可持續發 展盡責盡力。

第二十八條、積極培養、推薦、發展協會新成員,每人每年發展新成員不少于 2 人。

第二十九條、對協會工作目標執行情況、秘書處辦事效率和財務收支情況有知 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條、對協會戰略決策、運作模式及重大未公開的策劃有保密的義務。

第六章 經費來源

第三十一條、理事成員支助。

第三十二條、通過與第三方合作和服務獲取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政策的扶植支持。

第三十四條、其它社會的支助。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協會財務按國家行業管理規定和協會財務收支管理辦法合理使用 和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協會的財務可挂靠所在辦公地的合法相關公司。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收入(財産)僅用于協會日常辦公支出和協會主要的公益 事業,不得進行風險投資和分配。

第八章 處罰機制

第三十七條、對不能履行協會職權與責任、不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並 出現以下行爲者進行如下處罰:

1、協會常務主席一年不參加主席會議,未履行主席職權和責任者,視爲自動退會。

2、協會理事一年未參加協會活動,未履行成員職權和責任者,視爲自動退會。

3、損害協會形象和名譽,泄露協會內部信息者,勸其或勒令退會。

4、有不良誠信和違法違紀者,勒令退會。

                                             第九章 發展與解散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大門始終對外開放,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理事成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十條、協會在失去工作效能或未完成預期目標出現管理不善,造成經費困 難時,經常務主席會半數以上成員討論同意可以解散,解散後的協會剩余資産及資金將無償捐獻給慈善機構或貧困地區教育事業。

第十章 其它

第四十一條、協會成員內部出現重大思想分岐或不同觀點,由中國陶瓷工藝大師協內部協調,協調無果經半數以上常務主席會表決,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與中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注冊地法律相抵觸時,依照中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注冊地法律辦理。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 協會理事會成員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解悉權屬“中國陶瓷工藝大師協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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